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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肖晚祥、程亭亭、高卫萍】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并共同出资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对外销售。二人注册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租赁场所用于生产、仓储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陆续雇佣杨某坤等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期间,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共制作出《来电》《群星》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港、林某招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7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苏某港、林某招租赁的生产、仓储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经审计,待销售金额为32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港、林某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坤、鲍某浩、陈某伦、陈某佳、郑某青、上官某某、吴某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被告人鲍某浩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郑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吴某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查封的盗版盒装剧本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曾被《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评为“司法指引护航版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十大案件。“剧本杀”作为新兴文化产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学作品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本案的依法判处,既严惩了盗版不法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规范化发展,又推动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对于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