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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斯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特某(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某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糖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艾霞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马剑峰、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特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某公司)系“TESLA”“特斯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糖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玖公司)经营的糖酒网上展示有被告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广东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TESLA”“特斯拉””“等驰名商标的侵害;2.认定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使用“TESLA”“特斯拉””“进行虚假宣传、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商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3.判令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被告糖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判令被告中某饮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特斯拉”系列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复制、摹仿原告驰名商标,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使用特斯拉汽车形象宣传其酒产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同样的商品品质、质量、符合时尚潮流等,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自己竞争优势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某公司大量注册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糖某公司对涉案信息已进行审核、删除,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判决: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停止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件,涉及新能源汽车品牌“特斯拉”,受到业界及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依法认定原告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准确界定了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法定赔偿上限金额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