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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镖滴”商标商誉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杭州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审判员:刘凯】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系涉案第28460607号“镖滴”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主要用于小某公司开发的“镖滴打车”App上,该款App的用途是同城即时配送网约车打车服务,为用户提供专人配送货物服务,“小轿车跑腿送货”。被告上海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某公司),其经营名为“泡泡约”语音交友App。鲸某公司在互联网投放关键词广告链接,在UC浏览器中输入“镖滴打车”并点击搜索后,在页面中部显示“镖滴打车阿姨,喜欢小鲜肉,周末想…/一个人在镖滴打车,想找个人聊天,下班了太无聊了!”点击该广告链接,即跳转至鲸游公司“泡泡约”App宣传页面。小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鲸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支付合理费用70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六)项列举了侵权具体情形,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款属于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但仍不能穷尽列举商标侵权的所有情形。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该兜底条款为权利人的保护预留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商标信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商誉是指生产、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的信誉及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商标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商誉是商标保护的重要内容。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损害其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即是该项规定的禁止侵害商标权情形之一。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互联网关键词推广中恶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在上述推广中使用了原告商标,通过借助原告商标知名度、商誉的影响力将原告的客户引流成为自身提供的服务的客户,在引流推广的过程中存在庸俗化、歧义性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对原告商标信誉产生不良后果。从原告享有商标权且存在商标商誉、被告实施侵害商标商誉行为、有商誉贬损的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判断,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侵害涉案商标商誉,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认定鲸某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鲸某公司赔偿原告小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侵害商标商誉这一新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探索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规制新类型商标侵权预留了空间。商标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商誉是商标保护的重要内容。“维护商标信誉”是商标法立法目的之一,承载信誉是商标的重要功能。庸俗化、歧义性使用他人商标进行推广宣传,贬损他人商标商誉的,构成商标侵权,可适用兜底性条款予以规制。商标、商誉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有力的市场竞争工具,商标商誉作为商标和商誉的结合体,其作用更加凸显。在商标法视阈下对侵害商标商誉的行为予以规制,符合商标法立法目的和商标功能多元化发展趋势。


判决书: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