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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全红婵”商标恶意抢注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合议庭:李国泉、何刚、施蕾;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合议庭:钱光文、凌宗亮、叶菊芬】

  案情摘要

  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倡某公司)于东京奥运会闭幕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杏哥馋”“红婵”等11个商标注册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市监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倡想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倡某公司罚款5000元。倡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闵行区政府经审查后认定倡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故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4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闵行市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倡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闵行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闵行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并提交审核的时间在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2日,该期间正处于公众对东京奥运会与会运动员的广泛关注期。跳水远动员全红婵经奋力拼搏成为东京奥运会跳水项目金牌获得者,其姓名不仅已为公众所熟知,而与其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相关的标识、衍生品等更是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现原告将与“全红婵”相关的文字用于申请商标注册,难谓具有正当性,且显然会产生相应不良影响。其次,东京奥运会期间,“杏哥”已被作为“全红婵”代称而被公众广为知晓,该称谓亦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在此期间,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及“杏哥”及相关文字作为商标注册,该行为不仅与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不符,同样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会产生不良影响。最后,本案中,原告实施了申请涉案商标注册的行为,缴费与否仅影响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受理后进入实体审查,而不影响被告闵行市监局对原告申请涉案商标注册之行为的评价。因此,被告闵行市监局将原告在东京奥运会期间申请与“全红婵”相关的“杏哥馋”等11个商标注册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定性,并无不当。综上,被告闵行市监局认定原告申请涉案商标注册的行为违法,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闵行区政府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首例涉恶意抢注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该案件涉及奥运冠军姓名、昵称的商标抢注,被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栏目报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法院判决聚焦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主观恶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不诚信的申请行为即表明行政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只要不诚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即已受到损害。本案通过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对违反诚实信用、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警示、震慑,对广大经营主体合法、理性从事商业行为进行有效指引,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商标申请秩序,实现诉源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的审查提供思路,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判决书:

某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罚款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