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某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二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唐震、张莹、陶冶;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7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崔宁、顾正义、柯胥宁】
案情摘要
第三人奥某公司系Adobe Flash Player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6月7日授权原告重庆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复制分发涉案软件的独占许可权,并明确原告有权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第三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名义独立采取法律行为进行维权。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上海二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软件或者将涉案软件内置于其发布的“2345加速浏览器”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浏览器)中,置于其运营的2345软件大全网站上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下载;被告上海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浏览器置于其运营的www.2345.com网站上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软件供网络用户下载,下载量巨大且使网络用户对软件权利主体产生误认,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9亿余元;在2345相关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分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类,并没有默示许可的规定。同时,一般认为,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者沉默推定其获得了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著作权许可方式。其中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同时,默示许可亦要求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本案中,两被告与奥某公司无合同约定,不存在着与涉案软件相关的交易习惯,亦未向奥某公司支付过相关报酬,两被告仅以涉案软件被内置于各类浏览器或在各大软件分发平台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奥某公司长期知晓但未就涉案软件提起过侵权诉讼为由,主张该公司默示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十二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两被告主张其合理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吻合,故两被告有关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两被告已于2018年9月28日停止了被控侵权行为,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不良影响,法院综合涉案软件的类型、涉案软件的应用现状、市场价值、原告享有涉案软件权利的期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涉案软件的下载量、涉案浏览器的用户情况、对相关权利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金额过低,被告以不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Adobe Flash Player软件是一种专有的多媒体程序播放器,通常嵌入网页中的小游戏、动画以及图形用户界面之中,在中国大陆互联网领域得到广泛使用。长期以来,奥某公司对涉案软件采取免费分发的商业策略,“Adobe个人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授权终端用户可以在兼容计算机上安装并使用涉案软件,其目的正是通过海量网络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带动其他关联收费软件的应用,从而最大程度地获取商业利润。由于涉案软件免费分发的商业模式,国内各大互联网软件分享平台亦将涉案软件置于其平台或嵌入自己发布的浏览器之中,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一方面,软件分享平台汇集越为全面的应用软件,越容易吸引网络用户使用其平台,形成用户依赖;另一方面,数量越多的网络用户使用其平台,平台越能获得巨大的网络流量,从而获得广告投放、风险融资等收益。但奥某公司免费分发涉案软件给终端用户使用,不代表着其允许软件分享平台免费使用或分发涉案软件。奥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明确涉案软件商业性使用需要获得其公司特别许可。本案即涉案软件独占许可权人在大陆地区发起的第一起侵权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性,将对国内各大互联网软件分享平台免费分享他人计算机软件的经营行为产生警示和规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