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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关 键 词】

  刑事/知识产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行为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预缴罚金,且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日,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将某消防工程项目分包给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申某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人盛某某商谈购买消火栓泵等产品事宜。2020年10月11日,盛某某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消火栓泵等相关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供货合同后,被告人盛某某购买一批假冒“凯泉”商标的消火栓泵(4台)、消火双泵控制柜(2台)、喷淋泵(3台)、喷淋泵控制柜(1台)、稳压设备(2台)并销售给力智公司,金额总计人民币15万元。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批消火栓泵及相关产品安装在某研究院地下室。经鉴定,盛某某销售的上述产品均非上海凯泉泵业公司制造,属假冒“凯泉”注册商标产品。案发后,盛某某已拆除全部假冒的“凯泉”消火栓泵及相关产品,并重新提供“凯泉”消火栓泵及相关产品,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盛某某自动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投案,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271刑初7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凯泉商品,总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目前无法查清,但公诉机关根据犯罪数额15万元确定被告人的罚金为12万元合理,辩护人关于罚金过高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盛某某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