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行政/知识产权/商标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亚某汽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某汽车中心)销售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商品54瓶,经营额11862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某汽车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3724元的行政处罚。某汽车中心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亚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某汽车中心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正品且有合法来源,不应被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271行初95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汽车中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小微市场主体销售侵权商品引起的争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店铺门口招牌左侧可见“美孚”的标志,但经营者未能出示“美孚”“Mobil”品牌授权经营证书,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扣押了现场发现的美孚牌机油54瓶,进货价合计6547元。某汽车中心诉称其销售的美孚机油是正品且有合法来源,但埃克森美孚中国作为商标权人对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和粘贴信息进行了鉴别,认为该产品外观不符合正品特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汽车中心起诉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组织某汽车中心、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封存的涉案产品进行查验,产品外包装粘贴的防伪二维码扫码显示的点位图与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的点位图不一致,说明涉案产品是假冒“美孚”“Mobil”商标的产品,某汽车中心对查验结果无异议。某汽车中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产品类型与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的产品类型相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某汽车中心提交的进货单据没有合法市场主体的签章,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法取得。即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中“没有经营所得”的情形计算,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罚款23724元亦不超过上述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额,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