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执行/停止侵权/装饰装潢/不正当竞争
【执行要点】
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最多的诉求之一,也往往是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判决中第一判项。对于侵权行为,生效判决关注的往往是停止侵权理由,说理部分也集中于侵权与否的法律适用,对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一般未作具体的解释。需要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准确把握个案判决对于“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在生效判决未给出“停止侵权”的明确内容的情况下,需要执行法官结合生效判决准确界定“停止侵权”这一行为执行的范围和边界,以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不能任由当事人扩大自己的权益或缩小对方的权益。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较为典型的涉行为执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执行中,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技术、立法目的角度把握条款适用的标准和价值,对应当考量的因素逐一分析,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兼顾了执行的成本和风险,在效果上既及时保障胜诉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未实质影响被执行人的经营。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基本案情】
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与海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海南某公司立即停止其经营的“大龙翻印”火锅店使用与成都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十七项装潢,并赔偿成都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南某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成都某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侵权装潢包括“巨龙倒悬”、“龙生九子”、“易经文化元素”、“装饰风格”等十七项装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金钱给付部分10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就行为执行部分,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的理解,成都某公司主张涉案十七项装潢停止使用的标准是拆除,而海南某公司则认为停止使用仅需遮挡即达到停止侵权的标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行为执行完成与否的标准双方差距较大,如按照成都某公司的标准,需要将火锅店内的所有装潢全部拆除,如此执行超过了判决“停止使用”的应有之意,且如此执行需要花费的成本巨大,还可能直接导致海南某公司的破产,毫无社会效果可言。而如按照海南某公司的标准,则本案执行对于“停止使用”的标准要求过低,存在日后重复侵权或继续侵权的可能,不利已维护判决的权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执行应采取强制执行标准与效果并重的措施。故法院从十七项装潢系整体侵权的角度出发,分析侵权装潢的特点是以“龙”为主要的文化元素,同时结合了蜀地文化等各种元素。故行为执行应重点抓“巨龙倒悬”等核心的文化元素,对于其他附属的文化元素应适当予以从宽。秉持这一理念,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接,最终双方就执行完毕的标准达成一致,行为执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