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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 键 词】

  民事/知识产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对经营者是否具备竞争关系及销售商对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进行判断,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要点。从行为角度出发,销售商的行为造成生产商市场竞争利益受损的,二者是具备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故意混淆商业标识,在采购及提供产品时同时以两种产品对应同一商业标识,是对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行为损害生产商利益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是第6762514号注册商标“图片图片”商标专用权人,并在广东起诉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2021)粤03民终20054号判决确认了广州某公司的“雅江”字号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禁止深圳某公司使用“雅江”字号,确认了广州某公司对“雅江”字号的指向性联系。上海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中标海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某公司)的照明工程后,中标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应使用的灯具品牌为“雅江”或“华而美”。上海某公司在履行照明工程合同过程中,从厦门某有限公司购入标有“图片图片”的灯具,并从中山市横栏镇虎生灯饰厂购入深圳某公司的“雅江达”灯具。上海某公司将标有“图片图片”的灯具和“雅江达”的灯具同时作为“雅江”品牌灯具交付给海口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琼73民初7号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7万元。上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民终1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雅江”字号作为灯具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是广州某公司的财产权益,上海某公司将假冒“图片图片”灯具与深圳某公司的“雅江达”产品同时作为“雅江”品牌的产品提供给海口某公司,实质上是在商品交易、采购及供货等商业活动过程中,将“雅江”字号使用在深圳某公司的“雅江达”产品上,是混淆“雅江”字号产品的“搭便车”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假冒“图片图片”灯具也构成对广州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