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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关 键 词】

  民事/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面覆盖原则

  【裁判要点】

  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七条、第十四条。

  【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某公司)系“一种腕关节功能障碍训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石家庄某公司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发现衡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腕关节康复训练器”,销售页面显示产品制造商为海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石家庄某公司在淘宝、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也发现了生产企业为海南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衡水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海南某公司辩称其产品使用专利得到案外人授权,且实施的是两份专利文献公开的现有技术。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琼73知民初10号判决:认定海南某公司、衡水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石家庄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海南某公司赔偿石家庄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衡水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海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1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案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南某公司、衡水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