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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关 键 词】

  民事/知识产权/著作权/侵害作品发行权/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点】

  权利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从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考量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系以权利人所受损失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品图书的单价×利润率,其中利润率参考经营范围相类似的几家上市公司公告的利润率平均值进行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他来时有星光》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后其授权某公司行使上述作品的纸质图书出版权。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两次在寻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的“月亮读书吧”店铺购买《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该图书经鉴定为盗版图书。“月亮读书吧”店铺系由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以下简称某百货店)开设。“月亮读书吧”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14307件,销售金额210208.27元。北京某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911330元及维权费用103582.18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琼73民初28号判决:某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犯《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并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332208.54元、合理开支费用13582.18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院法院认为,某百货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月亮读书吧”销售盗版《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的行为属于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行为。据此,对北京某公司主张某百货店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销毁库存,并向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涉案正版的《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价格均为每册45元,两册合计90元,而北京某公司分别以单价15.27元(1套,内含2册图书)以及单价15.82元(1套,内含2册图书)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图书,即被诉侵权图书的价格不到正版图书定价的20%。且系在正版图书刚刚出版发行,“月亮读书吧”就开始使用了两个商品ID低价销售盗版图书,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合计销售了14307件被诉侵权图书,销售金额高达210208.27元,故认定某百货店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且销售数额较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北京某公司主张某百货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据此,本案按照被诉侵权图书的销售数量×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来计算北京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数据,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的同时期利润率,选取公告利润率的平均值作为本案某公司销售涉案正版图书的利润率。同时考虑某百货店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某百货店按照北京某公司所受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关于合理支出的费用,北京某公司主张并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购买图书费等为13582.18元,对北京某公司所主张超出部分的开支,不予支持。

  寻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北京某公司向寻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月亮读书吧”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图书的事宜后,寻某公司即对“月亮读书吧”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采取了禁售措施,故认定寻某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北京某公司主张寻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