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民事/知识产权/著作权/数字藏品
【裁判要点】
在审理涉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区分认定铸造用户和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数字藏品的铸造用户在铸造过程中,未取得权利人相关知识产权授权,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应当履行合理审查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审查数字藏品的铸造用户是否为著作权人或享有合法授权,以预防知识产权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在“X光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数字藏品形式出售李某某创作的《说法图》《反弹琵琶》《飞天》《双菩萨》《思维菩萨》《敦煌菩萨》6幅画作。李某某认为,星某公司、中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某公司、中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琼73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决星某公司、中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6万余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民终40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创作的涉案6幅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李某某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中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6幅画作铸造成为NFT(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属于复制行为。在星某公司运营的“X光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架进入交易流转环节,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星某公司、中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