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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

  【案情摘要】2018年以来,林某某从福建省莆田市某电商城等市场大量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常某从林某某处进货后进行销售。经查明,林某某向常某的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获利约2.7万元。常某向他人出售假冒品牌鞋销售金额达70万余元,获利约20万元。此外,公安机关在常某住所地查处假冒品牌鞋共计1696双,货值约23.7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常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判决林某某、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6万元、20万元,分别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20万元,扣押案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实践中,个别商家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即可。实际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加强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