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郝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平台购进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电子版二百余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复制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并通过某平台销售各类剧本杀九千余册,销售金额达75万余元,其中,有权利人申报的著作权作品共计三千余册。其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等剧本杀与正版作品内容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郝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而“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剧本杀”游戏内容的载体,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系作者在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智力创造,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郝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人民币5万元,没收电脑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国首例“剧本杀”侵权盗版刑事案件,为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本案明确“剧本杀”剧本属于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作者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剧本杀”剧本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