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上海某管业科技公司是“内螺纹直接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4月20日。山西某装饰公司销售的“套铜内丝直通”消防管件具有合法的区域代理授权,生产单位为山东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且该公司于2018年5月即开始生产,并于2019年4月获得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海某管业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向太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主张山西某装饰公司销售的“套铜内丝直通”消防管件侵犯了其“内螺纹直接头”外观设计专利。太原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山西某装饰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裁决驳回其请求。上海某管业科技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某装饰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该产品在上海某管业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即开始生产销售,依法享有先用权。故判决驳回上海某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制造相同的产品,或已经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利权的限制,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本案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享受其权利,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领域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