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1年1月,太原某药物研制公司与安徽某药业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协议将正在研发中的无水乙醇原料药等四项制药技术转让给安徽某药业公司,并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协助其申报生产四种药品。2013年9月,安徽某药业公司取得了合同约定的主要药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其间,因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两家公司向国家主管部门撤回了生产注册申请。安徽某药业公司独自完成后续研发、申报等事宜,于2022年4月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
后双方因剩余合同价款支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而诉至人民法院。太原某药物研制公司要求安徽某药业公司支付剩余的1900万元转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徽某药业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太原某药物研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服务和指导、药品申报等义务,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1756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主要药品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合同约定涉及四种不同产品的研发、发明专利申请、药品注册以及产品生产合作等内容,但因涉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内容。因此,人民法院本着发挥技术最大价值的原则,能动履职,积极指导当事人有效沟通,连续组织进行了五轮调解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药业公司向太原某药物研制公司支付115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双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引发争议。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组织调解,既尊重知识投入,合理平衡双方利益,稳妥化解矛盾纠纷,又促进了创新技术的转化运用,有效发挥最大效能,推动技术进步,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