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山西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建设投资集团、省属重要骨干企业。陆续独资或入股成立了山西一建公司、山西二建公司、山西三建公司、山西四建公司、山西五建公司、山西六建公司、山西八建公司等子公司。山西九建公司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参股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山西建设投资集团等八家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山西九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其作为标识能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图攀附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使其企业名称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核准,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山西九建公司成立时,山西建设投资集团等八家公司已经在山西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当事人双方注册地域相近,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且山西九建公司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企业名称完全相同,排列序号相连,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是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可以认定其攀附山西建设投资集团等八家公司商业品牌商誉,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山西九建公司向八原告共计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九建”字样。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品牌资源,承载社会对其的价值评价,影响着潜在客户的商业选择,尤其是国有企业名称,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存在于企业经营当中,还适用于企业的发起设立活动之中,在企业名称登记时,不能使用易使公众认为其与特定国有企业具有控股、挂靠、特许经营等特殊关系的名称,不能攀附他人知名度和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