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北京某图科技公司是“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人,并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19年8月,其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某五金交电经销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后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某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该产品的发明专利权被许可给北京某图科技公司,商标权人为某兴科技公司,两家公司一同从某五金交电经销部购买了侵权产品,进行了一次公证行为,但出具了两份公证书。某兴科技公司于2021年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五金交电经销部赔偿其20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落入“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知识产权审判的目的既应当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也应该坚决规制权利人以“维权为名、牟利为实”的商业维权行为。本案与另一已经审结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实为一次购买行为。某五金交电经销部的同一次销售行为涉及商标侵权和发明专利权侵权两个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权利人明知知识产权侵权竞合而“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牟利目的明显,背离了国家鼓励权利人合理维权、净化市场、教育惩戒侵权人的维权初衷,也不符合加强对侵权源头—制造环节进行制裁的精神。故法院认定某五金交电经销部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发明专利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权,但其诉讼行为应当秉持善意、诚实信用、合理维权。对于权利人以“误导性和解”“一事多诉”等方式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规制。权利人不积极向侵害专利权的源头制造商主张权利,而是向有合法来源或明显没有侵权故意的小微零售商主张侵权,并非维护知识产权的最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