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为第4277248号
和第23042304号
商标权利人,其生产的汽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的影响力。早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山西某帅商贸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建于2020年创作美术作品
,并授权其作为产品外包装图案使用。山西某帅商贸公司在其销售的柴油发动机润滑油外包装、宣传视频图片中使用了该美术作品。故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山西某帅商贸公司侵害了其第23042304号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23042304号商标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故应当对案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以便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跨类保护。综合考虑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商标的宣传方式,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因素,依法认定第2304230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进行跨类保护。
山西某帅商贸公司在其销售的柴油发动机润滑油外包装、宣传视频图片中均使用了与第23042304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特定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故判令山西某帅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是从商标显著性、公众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品牌价值等多个维度综合确定,属于显著性强和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依法可以得到跨类保护。市场主体对于享有显著商誉已经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注册商标,即便商品类别不同也应主动避让。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