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6年4月,张某、吕某某共同创作、主演完成一部具有忻州风情的MTV,并于同年上传至视频网站。2020年12月,山西省版权局为其出具《作品登记证书》。2021年1月,张某发现某量贩式歌厅未经其授权即可在曲库中点播该MTV,主张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侵权MTV由安徽省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17年9月无偿提供给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使用,并由其上传至该公司的云端曲库供客户下载使用。某量贩式歌厅经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授权后,使用该云端曲库进行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吕某某对案涉MTV享有著作权。案涉侵权作品由安徽省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给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使用。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的云端曲库以互联网为承载,能够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点歌,使得设备使用者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点播歌曲,具备“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安徽省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通过云端曲库提供被诉侵权MTV下载服务,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张某、吕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民法院判令安徽省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张某、吕某某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案涉MTV是山西省文化工作者创作的一部具有浓厚山西地方民俗特色文化的视听作品,依法应予保护。市场主体特别是网络平台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对提供作品、提供技术或者提供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认真严格审查所涉知识产权的授权情况,防止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