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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冷静期”条款准许单方解约案——曹某诉济南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

  二审:(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

  【基本案情】

  济南某科技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认可的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其特许品牌为AA国际动漫。2010年9月,曹某与济南某科技公司签订了《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约定,曹某向济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合作保证金等费用;济南某科技公司同意曹某在洛阳市建西区开设专营店,经营AA国际动漫品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曹某按约支付了有关款项后,以其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且未实际开展经营为由,向济南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协议,返还其支付的全部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涉案协议的法定权利,而涉案协议对曹某的单方解约权和解约期限均未作约定,特许人济南某科技公司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且,曹某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济南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资源,济南某科技公司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协议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济南某科技公司返还曹某支付的全部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内涵,依法支持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的典型案例。由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与被特许人不对等,处于缔约优势地位,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冷静期”条款规定的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约的法定权利。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仍可支持。本案的裁判,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1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