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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实信用原则界定特许经营区域案——李某诉某房产经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1)济民三初字第115号

  二审:(2012)鲁民三终字第233号

  【基本案情】

  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许可李某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但合同未对该加盟店的经营区域作出约定。某房产经纪公司于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同一小区距李某的加盟店200米左右范围内又开设了直营店。李某以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房产经纪公司的直营店。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在许可李某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的同时,也是对自身经营的一定限制,虽然合同双方未对原告经营区域作出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李某实现合同目的,某房产经纪公司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经营空间,最终,法院判决某房产经纪公司立即停止其直营店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作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激活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因法律规范尚待完善、合同约定不明等问题引发诸多纠纷,本案的裁判为破解此类难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对于商圈范围的划分未约定明确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该案的处理维护了被特许经营人的合法利益,深刻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核心指导作用,也提示公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问题。本案入选201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