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3)鲁01知民初841号
二审:(2024)鲁民终997号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与某药物研究所、某生物公司签订《合作产业化协议书》,约定某药物研究所、某生物公司以其独家专利中药产品益心舒颗粒与原告合作生产药品。协议签订后,某药业公司按约提供中药颗粒剂生产条件。但某药物研究所自2017年未再缴纳专利年费,致使案涉发明专利权被终止,故某药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抗辩益心舒颗粒于2015年进入《中国药典》,药典标准高于案涉专利的技术标准,原药品专利已失效,故未再缴纳案涉发明专利年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药品发明专利包括益心舒颗粒的制备方法和质量控制技术,比对纳入2015年中国药典益心舒颗粒的技术方案,其中制备方法部分无明显差异,但质量控制技术部分仅是对部分药物成分的鉴别增加了个别检测指标或对照品,即系在专利质量控制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部分完善而非全面更替,故两被告主张纳入药典后案涉发明专利已经实质失效不能成立,某药物研究所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准确认定药典标准对药品专利权效力影响,合理认定创新成果转化环节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未及时缴费导致药品专利权终止,影响技术合作合同目的实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的裁判,昭示中医药药品专利权人只有及时维护权利,才能更有效促进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入选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