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 (2023)鲁01行初7号
二审: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70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设备和运输公司系涉案“某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权人,因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裁决第三人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外国某设备和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决。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从现场勘验取回的零部件比对结果,争议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与某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不具备相关技术特征的判定不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并判令某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在科技创新领域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了国际创新企业对山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对于支持和监督专利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重要价值。本案入选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