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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类案调解化解涉外植物新品种权批量诉讼案——云南某农业公司诉肥城某苗木中心、杨某等,山某果园公司诉某育苗经营部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系列纠纷案

  【案号】

  (2025)鲁01知民初399、669号等

  【基本案情】

  “普拉布鲁1542”“普拉布鲁1545”“普拉布鲁1502”“里德利1403”“里德利1602”蓝莓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均系外国企业。上述涉外蓝莓品种权人委托独占被许可人或自行提起18起系列侵权诉讼,主张杨某、肥城某苗木中心等生产、销售被诉苗木侵害其蓝莓品种权,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杨某、肥城某苗木中心等辩称,品种权人自行委托鉴定权利样本来源不清,不能作为侵权认定依据,不构成品种权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种授权过程中授权机关未保存标准样本,一审法院通过调取涉外蓝莓品种授权档案材料,实地查阅授权现场审查报告记载的种植基地管理日志,在初步查明品种原始母株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于品种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在其种植基地取样作为对照样本并据此作出的真实性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同时结合被诉苗木来源不明以及经营过程中使用案涉品种名称核心元素等情况,认定杨某、肥城某苗木中心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最终以两案判决、七案撤诉、九案调解方式,成功化解该批涉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本批案件系秉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理思路,实质性化解涉外品种系列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积极阐明品种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在国际舞台上不断传播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声音”。对于涉及品种授权过程中未保存标准样本的涉外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通过品种授权档案材料、品种基地管理日志等初步查明品种原始母株情况,结合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以及被诉苗木来源和名称核心元素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品种权侵权,有效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诉累。同时积极采取“首案判决+类案调解”方式,分类施策、积极调解。对于可以确定品种原始母株相关情况,但自行鉴定对照样本取样不规范的,积极引导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力促和解;对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确定品种原始母株相关情况,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积极动员品种权人撤诉。妥善化解了批量涉外品种权案件,提升了办案效率,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