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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授权区域经营小麦种子违约案——山东某良种公司诉聊城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2)鲁01知民初271号

  二审:(2022)鲁民终2117号

  【基本案情】

  山东某良种公司通过签订协议授权聊城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济麦22”小麦种子,约定授权经营地域范围为冠县。后聊城某种业公司擅自超出上述地域范围,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等地销售“济麦22”小麦种子。山东某良种公司认为聊城某种业公司超区域销售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许可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明确约定聊城某种业公司经营“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的地域范围为冠县,聊城某种业公司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销售“济麦22”小麦种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聊城某种业公司支付山东某良种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本案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