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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商标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山东某种子公司诉寿光某种业公司、圣某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1)鲁01知民初1047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子公司是“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寿光某种业公司经“鲁葫”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寿光某种业公司、圣某园公司生产并通过广告、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销售标有“鲁葫1号”字样的西葫芦品种。山东某种子公司认为寿光某种业公司、圣某园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寿光某种业公司在品种名称的标注中使用“鲁葫1号”,以及将其注册商标“鲁葫”不规范使用为“鲁葫1号”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向商品来源,侵害了山东某种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本案入选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