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全省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山东某种业公司诉高密某种业公司、某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

  (2002)济民三初字第2号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业公司系“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该品种原名“登海3ll9”,又称“DH3ll9”,亲本组合为DH65232/8723(母本DH65232,父本为8723)。高密某种业公司、某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名称为“3ll9”,其产品宣传材料载明:“3ll9”原代号DH3ll9,亲本组合为DH65232/8723。山东某种业公司认为“3ll9”实质为“登海9号”,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该品种,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DNA技术鉴定: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授权品种完全一样,4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母本相同;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的父本相同,综合认定二者为同一品种。同时,两被告宣传材料中对“3ll9”的原代号、亲本组合等信息的介绍,与“登海9号”的原名及品种来源完全一致。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宣传材料与DNA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与授权品种“登海9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两被告作为种子经营企业,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其行为已构成对山东某种业公司“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737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济南中院受理的全省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中,被告侵权手段隐蔽,未以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侵权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中,既依据被告宣传材料对种子技术成分的介绍,又结合DNA鉴定结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尽管当时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统一标准和授权资质单位,法院从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采信了具备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和科学鉴定手段的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使侵权判定的依据更加充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件的处理,充分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激励种业创新、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