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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认定标准案——河北某兴公司诉山东某铭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4)鲁01知民初962号

  二审:(2025)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基本案情】

  河北某兴公司系名称为“承插式管道接口”、专利号为201210356608.9的发明专利权人。某国际工程公司作为孟加拉DESWSP输水管线项目的承包方招标采购铸管产品,河北某兴公司和山东某铭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最终山东某铭公司中标。河北某兴公司认为山东某铭公司提供的在孟加拉国项目现场的DN1600铸管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河北某兴公司提交了形成于境外的现场视频等证据,主张山东某铭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判令山东某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域外形成的证据并非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仅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才需履行相关证明手续。本案中,河北某兴公司提交的境外视频证据属于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证据,且有多份公证书、侵权实物及证人证言相互佐证其真实性,在山东某铭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应予采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山东某铭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山东某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91787.9元及合理维权支出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域外证据采信的法律适用边界,明确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适用范围:仅境外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域外证据,其真实性可通过质证及其他证据佐证予以认定,无需强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该裁判标准为知识产权纠纷中域外证据的审查与采信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