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0)鲁01民初1341号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基本案情】
绿某公司原系专利号为ZL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权人。李某担任绿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绿某公司(转让人)与李某(受让人)签订《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给李某。2018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李某。绿某公司认为李某在担任绿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个人名下,涉案专利权应属于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绿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但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绿某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的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绿某公司利益所为,故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绿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无偿转让公司专利权的法律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