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8)鲁01民初1045号
二审:(2019)鲁民终711号
【基本案情】
齐某是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U型刀片两侧的第一纵板和第二纵板分别固定在两安装板上”的表述,但是,根据涉案专利附图显示,U形刀片与安装板是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而不是在定握板的前端。齐某认为,邴某制造、销售的环剥器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邴某认为,被控产品是U形刀片与动握板具有连接关系,而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U形刀片与定握板具有连接关系,故被控产品没有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齐某则主张,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的表述中,“定握板”应为“动握板”的笔误。审理过程中,邴某按照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制作了一件果树开甲刀,该开甲刀的U形刀片通过安装板安装在定握板上,也能够实现开甲的功能,但美观度较低,使用效果较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安装板系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而非定握板的前端;其次,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即分别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定握板上;再次,邴某自行制作的产品实物,虽然也可以实现果树开甲的功能,但不符合产品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产品的制造难度,且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综上,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并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笔误,被诉侵权人依照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实施的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但明显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学、美学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不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通常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予以认定。本案是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的“唯一理解”的典型案例,被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技术类裁判规则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