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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开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案——常某公司诉白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济民三初字第969号

  二审:(2016)鲁民终1385号

  【基本案情】

  常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农业机械变速箱用挡位互锁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常某公司认为白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帝呈白龙”双行玉米收获机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白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白某公司辩称,涉案的玉米收获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且公开销售,其享有先用权,并且使用了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公司早在专利申请日前的2013年7月已经完成被控侵权产品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于2014年3月发布了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并在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进行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行为成立。白某公司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和使用。白某公司的在先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审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先用权、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专利申请日前的技术研发资料、权威部门的备案登记材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使用者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其在先使用行为成立。公证的涉案产品的品牌、型号、出厂日期、销售发票等证据如能综合印证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销售和使用,应当认定其所蕴含的技术已在国内被不特定的相关公众所知悉,现有技术的抗辩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