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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专利技术方案必要设置构成侵权案——立某公司诉德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鲁01民初993号

  二审:(2017)鲁民终890号

  【基本案情】

  立某公司系“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德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微耕机侵害其涉案专利。请求判令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熄火电接触点与汽油机的熄火线没有相连,且汽油机的熄火线上没有预留相应的接口,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前支撑架上设置有可供接入导线的触地熄火电接触点及接线端,熄火线端头为可断开模式,可以接入导线以实现微耕机的前后触地熄火功能,该改装方案简单易行,无需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储备,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中通过简单改装即能实现专利技术方案的特定功能,预留了改装成专利技术方案所需的必要设置,而制造者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即可以推定其存在指示消费者实施改装方案的可能,应当认定实际具有改装后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案入选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