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1号
二审:(2016)鲁民终2427号
【基本案情】
重庆沃某公司系从事研究、开发蓄热式燃烧技术、控制技术、工业炉节能技术和制造蓄热式工业炉的专业公司。重庆沃某公司系涉案“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通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被诉侵权点火枪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通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通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点火枪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购买并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重庆沃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善意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若能证明专利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则不必承担停止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遵循善意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了“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既充分维护了善意终端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引导专利权人打击侵权源头,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本案入选2016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