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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捐献规则”认定不侵害专利权案——陕西银某公司诉山东天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济民三初字第644、645号

  二审:(2015)鲁民三终字第150、151号

  【基本案情】

  陕西银某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陕西银某公司认为山东天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适用“捐献规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的“捐献”,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通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划清了专利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止了权利滥用,为大众创新留出了合理空间,实现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本案入选2015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