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0)鲁01民初210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6号
【基本案情】
斯某公司是“5.8GHz射频收发器ET6602S”(登记号BS.13500397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该布图设计核心部分经鉴定具有独创性。成某公司曾长期向斯某公司采购涉案布图设计对应的芯片,后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复某公司复制涉案布图设计,将侵权芯片用于生产、销售OBU设备,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构成实质性相同。山东某电子收费公司、某银行山东分行系涉案设备销售渠道方。斯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核心在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权利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被诉侵权FM5801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的核心独创部分在元件布局、相对位置、连线关系等三维配置上构成实质性相同,已落入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成某公司指挥、控制其关联公司复制涉案布图设计并将侵权芯片用于生产、销售OBU设备,侵害了斯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以“向关联公司采购”为由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因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采购量与实际销量严重不符而不成立。山东某电子收费公司、某银行山东分行通过合法招投标及采购渠道取得涉案设备,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合法渠道、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要件,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成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本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与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要点。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权利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实质性相同作为侵权认定的关键依据,精准界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边界。细化共同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的标准,明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提供形式上的采购凭证,还需审查供货方的实际履约能力、采购数量与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实质要件,对于刺破侵权人利用关联公司、虚假采购等方式规避侵权责任的伪装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