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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技术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

  一审:(2019)鲁0191刑初184号

  二审:(2020)鲁01刑终258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某系原山东某能源公司职工,离职后成立新公司。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王某违反山东某能源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擅自使用闪蒸干燥机相关商业秘密开展生产经营,给山东某能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555367.24元。2018年10月2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任职期间曾担任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可接触到山东某能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闪蒸干燥机技术图纸。其明知该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系公司不对外公开的商业秘密,仍违反保密义务非法使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的损失数额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之情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技术图纸为载体的技术信息可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有力惩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成果与核心竞争力。技术图纸承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公开使用或简单观察测绘获取、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应依认定为商业秘密。非法使用技术图纸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