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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案——奇某公司诉一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3)鲁0103民初2397号

  二审:(2023)鲁01民终11389号

  【基本案情】

  一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发布短视频“揭露两用弓黑幕”,其中引用奇某公司享有权利的宣传视频片段,并作出“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等否定性评价。奇某公司认为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及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法院判令一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下,一某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奇某公司产品系仿冒产品的评论,降低奇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最终,法院判决一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短视频发布者不当评价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短视频发布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短视频发布者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误导社会公众,使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应承担商业诋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