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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某煤炭公司等诉某供应链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号】

  (2020)鲁01民初3281号

  【基本案情】

  某煤炭公司等14原告与某供应链公司的关联公司某煤矿存在长期煤矸石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某供应链公司与各原告长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负责将各原告从某煤矿购买的煤矸石运至指定位置。2019年5月,某供应链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显示,其关于某煤矿运输项目中标价格为1.48元/吨;另某供应链公司与数位承运人签订的多份运输合同显示,煤矸石的运输成本一般为5.5元至6.5元/吨。但在某供应链公司与各原告实际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运输价格为8元/吨。各原告认为,某供应链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以高出运输成本数倍的价格让各原告承担运费,否则某煤矿将终止与各原告的煤矸石买卖合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煤矸石运输服务主要用于满足买卖煤矸石的转运需求,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煤矿为关联公司,煤矸石的销售与运输应当视为同一集团内部对外作出的统一行为,本案所指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应为煤矸石的买卖及运输服务。各原告皆位于菏泽市所辖区县,从需求替代的角度,考虑到原告对煤矸石买卖及运输的需求、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为菏泽市所辖区县的煤矸石买卖及运输服务。菏泽市所辖区县拥有多家煤矿企业,其他煤矿企业煤矸石买卖及运输的经营准入、价格并不受某供应链公司控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供应链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内单独占有的市场份额,即未能证明其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某煤矿的煤矸石运输服务价格自2013年起一直稳定在8-10元/吨,某供应链公司成立后执行的运输服务价格并没有涨幅,不存在抬高价格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纠纷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只有在相关市场内才能考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具有一体化和关联化特点的商品和服务,应按照时间、地域和商品三个要素,从功能、特性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界定出符合市场本质需求的相关市场范围,从而进一步确定该经营者在这个特定的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