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2)济民三初字第202号
二审:(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
【基本案情】
威某公司成立于1960年,系全球锻造行业的知名厂商,其英文企业名称为Weld Mold Company。济南慧某公司在经营中注册使用www.weldmold-china.com作为公司域名,并在广告中宣称其是锻造行业知名厂商威某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威某公司认为济南慧某公司将其英文企业字号“weldmold”注册为公司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济南慧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威某公司并未提交其字号在国内享有知名度的证据,但结合济南慧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对威某公司知名度的描述,以及宣称自己是威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宣传内容,足以视为其明知威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济南慧某公司将威某公司的企业字号作为其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予以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威某公司知名度的不正当意图,客观上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济南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域外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企业字号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方可给予保护。本案中域外公司虽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但被诉侵权方系明知该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进行攀附,该行为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本案的裁判,对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14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