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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泄密追责案——某灯具厂诉张某、李某、智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07)历民初字第3644号

  二审:(2008)济民三终字第8号

  【基本案情】

  某灯具厂是集灯具加工与进出口贸易于一体的企业,主营桅灯、电桅灯等产品,通过多年参展及市场开拓,积累了加纳、菲利浦等稳定的国内外客户资源与供货渠道,该类经营信息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公司采取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制定《重要岗位保密制度》等措施将其列为商业秘密保护。张某原系某灯具厂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李某原系进出口部业务经理,二人掌握某灯具厂全部商业客户信息及贸易流程。2006年8月,张某亲属设立智某公司,主营业务与某灯具厂高度重合。张某、李某违反保密约定,向该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协助其对接某灯具厂原有客户及供货商,开展同类灯具进出口业务。致使某灯具厂出口额锐减,陷入严重亏损。某灯具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李某及智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灯具厂的客户信息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受保护。张某、李某作为核心员工,违反法定与约定保密义务,智某公司明知信息来源不当仍非法使用,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结合侵权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期间,以及智某公司与某灯具厂重合客户、商品的获利比例等因素,判决三被告赔偿某灯具厂经济损失7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同类案件商业秘密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本案厘清了离职员工及关联主体共同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认定,明确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与关联主体串通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强化了离职员工的竞业保密义务。此外,在财务账册存在瑕疵无法审计的情况下,综合侵权情节、获利比例等多重因素酌定赔偿,破解了举证难题,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有效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彰显了司法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强力保护,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护航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也为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强化核心岗位人员管理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