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5)鲁01知民初55号
二审:(2025)鲁民终 1102 号
【基本案情】
浙江某网络公司系“闲鱼”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及“闲鱼”平台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其主张济南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多个网站中突出使用“闲鱼”“闲鱼助手”“鱼游闲鱼助手”等标识对相关软件的功能、操作等进行介绍宣传推广。涉案软件通过手机中的APP控制手机模拟人工操作并运行电脑系统中的任务,自动控制和管理闲鱼账号,在闲鱼平台中实现自动商品批量采集、一键铺货、自动养号、批量上传等功能,破坏了浙江某网络公司“闲鱼”软件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钟某某系涉案软件销售的收款主体,钟某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与济南某网络公司之间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手机设备上安装手机端“鱼游闲鱼助手”软件后,通过在电脑端建立任务,手机端软件可以自动打开“闲鱼”APP并进行相应操作:商品链接采集、宝贝详情解析、互助养号、帖子采集、擦亮商品、上架下架商品、一键好评、优先曝光等。涉案软件通过关注、点赞、擦亮等操作,产生虚假的浏览量、收藏量等,导致闲鱼平台推流机制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减少了其他闲鱼卖家通过正当经营获取流量和交易的机会,系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浙江某网络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侵害了“闲鱼”用户和浙江某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中赚取使用费,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南某网络公司系涉案软件“鱼游闲鱼助手”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钟某某系涉案软件的收款主体,钟某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三主体就涉案软件的研发、销售、维护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联系紧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商平台打击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的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电商外挂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生成虚假流量、干扰平台运行的行为性质,为识别此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本案的裁判逻辑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完全呼应,可视为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先行探索,对新法实施后的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