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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某体育公司诉某知识产权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4)鲁0103民初4681号

  二审:(2024)鲁01民终10678号

  【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系“小小特工”商标权利人,在青少儿运动培训方面拥有较高知名度。某信息技术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先后申请注册16枚与案涉“小小特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7枚与“小小特工”商标国际分类相同。某体育公司认为前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某知识产权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多次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某体育公司及其商标知名度、维权成本以及该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体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认定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超出经营范围批量申请注册与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又无正当使用意图,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该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发挥兜底作用,对违背商业道德抢注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制裁。


(2024)鲁01民终10678号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