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20)鲁01民初242号
二审:(2020)鲁民终2356号
【基本案情】
福建某公司拥有“永荣”注册商标,自成立后获得多项荣誉,“永荣”品牌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某能源公司等分别成立于2018年-2019年,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段某,登记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大厦11层。此外,段某还是70余家使用其他知名企业字号的免冠、免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某能源公司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钟某曾向福建某公司推销免冠的“永荣”企业字号。因协商未果,钟某以某能源公司的名义告知福建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福建某公司认为,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大量囤积免冠、免行业的第三方知名企业的字号,具有主观恶意,起诉要求某能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永荣”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在出售其企业名称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福建某公司发出警告函,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某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系大量免冠、免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段某未能对大量注册带有第三方知名企业字号的免冠、免行业企业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经超出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阻碍了包括本案福建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正常注册免冠、免行业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永荣”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打击了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正常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全国性的、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才能够不冠以行政区划(免冠);只有经营范围涵盖多个行业、注册资本超过一亿的企业,才能够注册不包含行业的企业名称(免行业)。被告出于攀附他人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含有第三方知名企业字号的免冠、免行业企业名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企业名称登记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先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本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