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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确定赔偿数额案——腾某公司诉小某公司、风某公司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9)鲁01民初713号

   二审:(2020)鲁民终568号

  【基本案情】

  腾某公司依法享有第5101945号“6.jpeg”、第3058129号“7.jpeg”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腾某公司获得过世界品牌500强等荣誉。腾某公司曾授权风某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手表,但未在其他商品上授权其使用腾讯商标。腾某公司取证的四款不同型号的无线耳机产品上标注:腾某公司为版权商、风某公司为被授权商、小某公司为制造商。耳机产品的内外包装盒、说明书等多处位置标注了“6.jpeg”标识。腾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小某公司、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为查明小某公司、风某公司等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作出通知书,限令其提交涉案耳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财务账簿。两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某公司、风某公司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涉案耳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财务账簿,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考量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及显著性、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线上、线下的广泛销售范围和价格,腾某公司维权取证的难度及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小某公司、风某公司等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最终,法院判决对腾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合理判定赔偿数额,是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及字号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涉案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突破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来确定赔偿金额。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应当获得相应水平的保护强度。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