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07)济民三初字第347号
二审:(2008)鲁民三终字第169号
【基本案情】
齐白石系二十世纪中国画艺术大师,其于1957年逝世,本案起诉时,涉案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仍在法定保护期内。齐某某等十六位原告作为齐白石的直系亲属,系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某美术馆馆藏多幅齐白石美术作品,于2005年与某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协议,授权该社出版《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中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其中《齐白石》分册收录正选作品160幅、附图作品239幅,该套书先后两次印刷共计3200套。济南某书店从某出版社购进该套书并对外销售,原告从该书店购得涉案书籍后,发现某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未取得其授权,侵犯了齐白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遂请求判令某出版社、济南某书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齐白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内,其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能阻碍其合法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未经齐白石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他人不得复制、发行齐白石作品的复制件。某美术馆仅拥有作品原件所有权,未举证证明取得著作权,其授权出版行为无合法依据。某出版社轻信某美术馆的权利承诺,未履行合理的权利来源审核义务,出版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济南某书店销售的书籍来源合法,主观无过错,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免除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出版社、济南某书店停止侵权,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相分离的核心原则,认定作品原件的转移、收藏并不等同于著作权的转移,馆藏机构仅享有原件的占有、展览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授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行作品,填补了馆藏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空白。同时,本案厘清了著作权继承的司法认定标准,确认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继承人无需以实际占有作品、办理权利登记为要件,即可成为共有著作权人,为著作权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本案作为知名艺术家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既保护了著作权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也为馆藏文化作品的合理使用、出版机构的合规运营划定了法律边界,推动了文化艺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规范,促进了文化作品的合法传播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