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07)济民三初字第51号
二审:(2007)鲁民三终字第97号
【基本案情】
2003年起,何某开始构思、设计“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剪纸长卷”图稿,后与姜某合作,双方约定由何某负责作品的构思、创作及图稿绘制,姜某按图稿完成剪刻工作,作品最终存放于姜某处。2006年11月,长达200.8米的涉案剪纸长卷创作完成,姜某承担裱糊费用并在作品上注明何某为设计者。2006年12月,多家媒体对该剪纸长卷进行宣传,仅提及姜某一人;2007年2月,基尼斯总部根据姜某的单独申报,为其颁发“最长的剪纸”基尼斯之最证书,证书中仅载明姜某为创作人。何某发现后要求姜某及基尼斯总部更正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著作权、判令姜某、基尼斯总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更正证书、交还作品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姜某辩称其独自享有剪纸作品著作权,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交还作品的义务;基尼斯总部则主张其已尽审查义务,颁发证书的行为与何某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剪纸作品由何某设计图稿、姜某完成剪刻,创作过程不可分割,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二人共同享有。姜某将合作作品当作个人作品宣传、单独申报基尼斯纪录的行为,构成对何某著作权的侵犯;基尼斯总部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何某与姜某共同享有;姜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在“基尼斯之最”证书上增加何某为著作权人的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标准,即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即便创作分工不同,成果无法单独分割使用的,应认定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否定了仅以实际动手完成作品制作即独占著作权的主张。对于申报机构,本案明确了其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若已履行相应审查流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对侵权结果进行纠正,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也彰显了著作权法对合作创作行为的规范与保护,为文化创意领域的合作创作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引导市场主体尊重他人智力成果,规范自身创作、申报及宣传行为,同时也为体育文化融合创作中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