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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认定影视剧本不侵权案——张某诉雷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0)济民三初字第84号

  二审:(2011)鲁民三终字第194号

  【基本案情】

  张某改编创作了《高原骑兵连》剧本,并根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高原骑兵连》(简称“张剧”)。后雷某作为第一编剧和制片人拍摄了电视剧《最后的骑兵》(简称“雷剧”)。张某认为“雷剧”对“张剧”剧本及电视剧构成侵权。“张剧”“雷剧”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骑兵部队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主要线索脉络等存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节,但这些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二者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占比极低,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指导意义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包括思想或情感本身。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虽然主要人物关系相似、主要线索脉络相似,且存在接触可能性,但各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不影响二者成为各自独立的作品,法院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第81号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