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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演出类商标,具备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市场份额位居前列、享有良好市场声誉、广为全国旅游消费群体知悉等因素的,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印象某公司与武夷山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印象某公司系“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1)包括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等。印象某公司于2009年成立,经营业务为“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及相关文化旅游等活动。印象某公司成立之初,就开始将上述商标用于“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等经营活动。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印象大红袍”在国内外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占据全国实景演出市场重要份额,广为全国甚至世界游客们知悉,已经成为武夷山市文化旅游产业的一块金字招牌。

  2019年开始,印象某公司通过旗下公司授权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以外的酒类上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因武夷山某酒业公司未按约定交纳授权许可费用,商标许可合同于当年9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武夷山某酒业公司恶意将“印象大红袍”商标作为自己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并继续委托他人生产印有“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通过线上线下店铺进行大量宣传、销售。

  印象某公司为维持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倍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诉讼中,还请求法院先行作出责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裁定。

  裁判

  南平中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印象大红袍”商标能否在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以外的商品上受到保护的问题,故而确有必要对“印象大红袍”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印象某公司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广为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游客群体知晓,具有很大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整个“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长,在宣传上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享受跨注册类别保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在商标授权许可合同解除后,恶意将“印象大红袍”商标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并且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印象某公司申请,先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情节严重,故而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结合“印象大红袍”商标授权许可费以及武夷山某酒业公司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印象某公司要求武夷山某酒业公司赔偿4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一、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包括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印象某公司第21962337号“印象大红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二、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印象某公司第21962337号“印象大红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并销毁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三、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印象某公司46万元。

  宣判后,武夷山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印象某公司的“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服务对象包括全国范围,乃至世界各国的消费群体,占据全国实景演出重要市场份额,在旅游消费群体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一审法院判决武夷山某酒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印象大红袍”为实景类演出项目,其特点在于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地武夷山的自然山水为背景、以茶文化为主题,把自然景观、茶文化和武夷山特色民俗文化融为一体。“印象大红袍”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辐射到全国乃至世界范围,是武夷山市文化旅游产业的一块金字招牌。本案判决就实景类演出项目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详细分析,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商标的产品,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等责任。此外,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及时作出了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裁定,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该案判决彰显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与决心,有力促进了优秀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转化,有效促进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