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8月16日,原告浙江瑞安市某鞋厂以被告一李某姜(住漳州诏安县)、被告二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鞋厂侵害其“鞋底(ZXC-01)”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三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法院受理后,即将该案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扫描通过法院OA推送至诏安县法院,诏安县法院再将前述材料专递给诏安县市监局进行协同办理。诏安县市监局收到后即着手协助查询各被告的实际经营场所、住址、经营情况等具体信息,并报请漳州市市监局邀请泉州市市监局、晋江市市监局协同调处。在确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后,2023年9月23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漳州中院当天即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并线上进行电子送达。原告撤诉后转向诏安县市监局投诉。为快速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漳州中院继续联手泉州中院、晋江法院、漳州市市监局、泉州市市监局和晋江市监局,利用市监局的“益企维”平台,通过线上视频参与云协同联动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线上分别签署了二份调解协议书、支付了赔偿款。参与调解的两地法官同时分别就上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指导。两份协议的当事人分别在线委托诏安县市监局、晋江市市监局代为向漳州中院和泉州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
申请人瑞安市某鞋厂就其“鞋底(ZXC-01)”专利与李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福建诏安市监局提出处理请求。诏安市监局受理后,当日对案件主持调解,并达成闽漳诏知法裁字[2024]12号调解协议。诏安市监局经双方申请人委托,将前述的调解协议代为提交至漳州中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亮点是解纷机制再创新。本案将案件常规的“受理→送达→开庭→判决”审理流程转变为“受理→转协同→撤诉、司法确认”。该流程是漳州中院向外借力、向内聚能创新的协同解纷机制的先行先试。
自2023年开始,漳州中院以网络侵权纠纷高发为导向,探索“司法+行政”“管辖法院+近邻法院”协同并以科技赋能的解纷机制创新。2023年底司法确认的滨州无棣电商侵犯漳州平和柚子经销商外观专利的纠纷化解首创“电子数据取证+跨省协同审理+异地司法确认”模式,该案为数字时代跨区域快速维权提供新思路,成为全省唯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漳州中院创新多元云协同联动“三跨”解纷机制,再次升级协同模式。在本案的审理中,漳州中院生动运用了2023年构建的“司法+行政”“中院+基层法院”“管辖法院+近邻法院”和异地司法确认等协同机制,利用市监局的“益企维”保护联盟,升级府院联动机制,着力打造“双向协同衔接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漳州品牌”,在全国首创了“益企维”+“协同调解”+“司法转行政”的跨级别、跨地域、跨部门的诉调对接新模式和以科技赋能的多元云协同联动解纷机制,实现了多赢、共赢。该机制不仅破解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直接减少中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还有利于行政机关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是让企业实现维权“零成本”“零距离”,为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和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